3月18日,國家發改委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公布《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適用于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地熱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
文中提到,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將被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兩部分。電網企業應組織電力市場相關成員,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電量的消納;電力調度機構應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保障性電量收購政策要求,并保障已達成市場交易電量合同的執行。
并且,未完成保障性收購的電網、電力調度機構將被處以罰款。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按規定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可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或者未及時完成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和電力交易合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服務的;
(四)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
(五)因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或者電力交易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其他情形。
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強化電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設備安全,避免或者減少設備原因影響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設備維護和保障設備安全的責任分界點。
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日計劃安排和實時調度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市場交易規則,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調度。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特性,編制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調度的具體操作規程。
原文如下:






